序言:天道阴阳,人伦并重。治国安民,当使男女各得其所。今制《新安女律》,以正风化、均产业、禁暴虐,使百姓安居。

第一卷 财产与继承

第一条均产继承

父母亡故,家产由子女均分,无论男女。

若家族以“长子主祭”为由,可予长子多分一成,但其余子女不得少于均额。

违者:强占姊妹产业者,以“侵夺官田”论,罚没双倍田产。

第二条女户承业

无子之家,女儿可继承全部家业,但需缴纳“女户税”,以代徭役。

女户若招婿入赘,婿不得擅卖田产,违者逐出家族,产业仍归女户。

第三条嫁妆保障

女子出嫁,娘家须按家产厚薄置办嫁妆,并于官府登记。

若夫妻离异或夫亡再嫁,女子可凭契书取回嫁妆,夫家不得阻挠。

违者:强占嫁妆者,罚金(嫁妆价值的双倍)并服徭役一年。

第二卷 婚姻与人身

第四条禁虐令

殴妻至伤者,罚金并服徭役三年;致残者,流放边疆。

杀妻者抵命,不得以“夫为妻纲”减刑。

受虐女子可向官府诉离,并带走嫁妆及子女抚养权。

第五条再嫁自由

寡妇可自主决定是否再嫁,家族不得强迫守节或强配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