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禁止殉葬
逼寡妇殉葬者,以“谋杀”论,主谋处斩,从犯流放。
鼓励寡妇守业兴家,官府予以减税优待。
第三卷 教育与参政
第七条女塾兴学
各郡县设女子学堂,教授纺织、礼仪、算账、律法、医药。
学业优异者,可任女史掌文书,或为织造司女丞管理官营作坊。
第八条女闾庇护
各县设“女闾”(女子庇护所),收容受虐、无依之女,由官婢与寡妇管理。
女子可暂居女闾,并申请离婚、田产申诉等事务。
第四卷 推行与惩处
第九条赏罚条例
守法者赏:遵守《新安女律》之家,减免部分赋税。
违法者惩:阻挠女子继承者,加倍征收户调。
隐瞒家暴不报的邻里,连坐服徭役一月。
第十条【巾帼执法】
组建“巾帼军”,由寡妇、孤女充任,巡查乡里,镇压宗族私刑,维护女子权益。
王镜有令:此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封地子民,无论贵贱,皆需遵从。若有阳奉阴违者,依律严惩不贷。
《新安女律》以江东原有律法为基础修订,赋予女子诸多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合情合理,却千百年来未曾实现。王镜不顾众人反对,力排众议推动此事,只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弥补这一长久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