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严核,凡地契无官府印信者,视为无效,原主可申诉取回。豪强强占之田,一律归还本主。
田税改制,凡田产不足十亩者,免税三年,以恤贫民。
十亩至百亩者,按旧制纳赋。
百亩以上者,每增百亩,税加一成,最高至五成,以抑豪强蓄田。
丁税调整,无地佃农免丁税,减轻负担。
豪强蓄养奴婢超十人者,按人头征税,不得肆意蓄奴。
豪强所占土地,须按实际依附人口申报,超额部分视为无主荒地,收归官有,分与无地之民。凡隐匿人口者,以逃役论罪,田产充公。
没收豪强非法所得之田,设军屯、民屯,招募流民耕种,三年内免赋,以安民生。屯田所获,三成归民,七成归官,充实军粮。
首恶必办,凡强占民田、逼良为奴者,主谋斩首,家产抄没。从犯若能检举首恶,可免死罪,改为流放或苦役。
地方官吏若包庇豪强,与豪强同罪。百姓告发豪强兼并者,赏田十亩,以励民心。
军功授田,从被解救佃户中选拔青壮充军,立战功者授予田宅。
……
此令一出,兖州豪强震恐,百姓欢呼,天下为之震动。
然而,良法美意,若行之不力,终是纸上空谈。
王镜遂设监察司,专司察举百官,严防与豪强勾连。凡贪墨舞弊、徇私枉法者,轻则流徙三千里,重则斩立决,绝不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