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足协dfb章程的第16c条,以及德国足球职业联盟dfl章程第8条都有规定。

只有各自俱乐部持有大部分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才被允许参与联赛的比赛业务。

但有例外。

dfl章程第8条第3款中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续20年投资和推广俱乐部足球运动的商业企业,自行控制联赛参与者。

沃尔夫斯堡、勒沃库森和霍芬海姆,这三支球队,都是通过第8条第3款,来规避50+1政策,也就是所有球迷所熟悉的特例。

按照欧盟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如果德国的50+1政策如dfb和dfl所说,是出于值得鼓励的社会和道德原因,从反垄断法的豁免中受益。

那么,它就必须是以统一的、一致的、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会员。

问题就来了。

如果你dfb和dfl坚持认为,50+1政策适用于反垄断法中的豁免条例。

那么,沃尔夫斯堡、勒沃库森和霍芬海姆是怎么拿到特例的?

反过来,如果你认为,狼堡、药厂和霍村拿到特例是合理的,那你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你选吧!

两个只能选一个,你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

这几乎可以说,就是一枚王炸!

当律师扔下去时,除了球迷还在慷慨激昂的抗议、游行和发泄之外,从dfb到dfl全都鸦雀无声。

德国媒体采访了很多精通体育法的律师、法院的法官,咨询他们对中国财团代表律师的观点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没办法!

绝杀!

但仅仅只是这样?

不!

很多球迷其实都有一个误解。

以为50+1政策是基尔希集团破产之后,德甲球队出现巨大的破产危机时诞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