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忽略女性的再分配

现在我们已经确定了男性和女性有着不同的支出优先顺序,那么应该清楚地看到,对于第二个假设——户主是男是女对家庭生活水平没有影响,就得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我们掌握的数据确实表明了这一点。在卢旺达和马拉维,女户主家庭中的儿童比男户主家庭中的更健康——即使男户主家庭的收入更高也是如此。[20]

对2010年印度卡纳塔克邦家庭资产调查的分析更令人震惊。[21]当仅仅比较女户主和男户主的家庭时,在贫困水平上并没有发现太多的性别差异。然而如果从个人层面评估贫困程度,差异则是巨大的——71%的贫困人口是女性。而大多数贫困妇女来自“非贫困”家庭,这一点或许最能说明用家庭财富来衡量按性别区分的贫困存在局限性。

现在我们应该粉碎可以从家庭层面上确定贫困这种“僵尸假设”,或者“女户主”对男性贫困的含义与“男户主”对女性贫困的含义相同这种假设。它们都是以错误的数据和不分性别的分析为基础的。不仅如此,它们还加剧并延续了性别数据缺口,并且引发了一些对女性来说是灾难性的政策决定。

在美国,几乎所有已婚夫妇都要共同报税。但并不是非得这么做:他们可以选择单独申报,也可以选择作为夫妻共同申报。但是这个税务体系通过降低税率和某些税收抵免来鼓励他们联合申报,所以96%的已婚夫妇都是联合申报的。[22]结果,在实践中,美国大多数已婚女性的收入被征收了过多的税。

美国的税制是累进制的,这意味着有好几个税率。你赚到的第一个1万美元,比你赚到的下一个1万多美元税率要低,以此类推。假设你赚了2万美元,你朋友赚了6万美元。她收入的前2万美元和你支付的税额相同。但是高于这个数字的部分,她需要支付的税率就比较高了。不过,如果你碰巧和她结了婚,并和她共同报税,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和你的伴侣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收入总和为8万美元,那么你纳税的计算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在夫妻共同报税时,夫妻双方必须“叠加”他们的工资。高收入者(考虑到两性薪酬差距,通常是男性)被指定为“主要收入者”,他们的收入税级较低。较低收入者(通常是女性)就成了“次要收入者”,而他们的收入税级较高。回到这对分别赚6万和2万美元的夫妻身上,在对这个收入2万美元的人征税时,这笔收入会被视为8万美元工资的最后2万美元,而不是她的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她与收入更高的丈夫共同报税,就要比单独报税的税率更高。

夫妻共同报税的维护者会指出,总的来说,夫妻双方一起申报会减少纳税。这是事实。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家庭资源平均分配的假设至少是有缺陷的,夫妻共同报税虽然能省下税金,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次要收入者就真能比单独报税得到更多的钱。而且我们还没有深入探讨财务滥用可能加重联合报税制度对女性的负面影响的问题。简而言之,美国现行的已婚夫妇税收制度实际上是在惩罚那些从事有偿工作的女性。事实上,几项研究表明,联合申报制度会扼杀已婚女性从事有偿工作的积极性(前文已经说到,这对GDP不利)。[23]

美国的税收体系因为没有考虑到性别因素而最终导致歧视女性,但它并不是个例。最近的一篇论文指出“许多经合组织国家”试图通过立法减小两性薪酬差距,但同时又通过家庭税收和转让税制度实际上拉大了薪酬差距,该文对此表示不解。[24]英国和澳大利亚就是这样的两个国家,尽管已婚夫妇各自申报所得税,但大多数福利和税收抵免仍然有悖独立纳税的原则。

英国有所谓的婚姻津贴制度,如果夫妻双方中赚得较少的一方年收入在11 500英镑或以下,就可以为主要收入者(通常是男性)提供税收减免。[25]这在两个方面加大了两性薪酬差距:贴补男性收入,同时也对女性造成了一种反向激励,鼓励她们减少有偿工作时间。日本也有一个类似的夫妻减税政策,同样是偏袒男性一方。自1961年以来,只要配偶的收入不超过103万日元(约1万美元),“户主”(通常是男性)就可以“申请38万日元(3700美元)的减税”。日本厚生劳动省2011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三分之一的已婚女性从事兼职工作并刻意减少工作时间,以确保获得税收减免优惠”。[26]

另一个稍许不同的例子是隐性性别偏见,阿根廷的税收系统为全职雇员提供的退税是自由职业者的近4倍。这当中也隐含着性别因素,因为男性更有可能在正式经济中就业,而女性更有可能在非正式经济中从事自由职业。[27]所以税收系统本质上是暗中给予男性比女性更高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