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山道

“是的,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的状况吗?”

“给我们试样,我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的。只用一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的一半也无法得到结果。”

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一开始的鉴定就出错了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的试样了。可久间的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的遗物还给了他的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的衣物与剃须刀做了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的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之前科警研的鉴定显示凶手与久间都是“16-26”型。可本田教授的鉴定显示,久间的DNA型是“16-27”。难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记物的影响?这个结果很难不令人联想到“足利事件”。

科警研在“饭塚事件”的鉴定中,不仅采用了MCT118法,也采用了HLADQα法(该鉴定结果在判决中并没有被采纳为有罪证据)。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实施了鉴定,结果是不一致。不仅如此,血型也出了问题。科警研表示凶手与久间都是B型血,可本田鉴定的结果显示,凶手的血型很可能是AB型。

这是怎么回事?

本田教授的鉴定结论如下:

全部实验中没有检测出符合警方提供的久间三千年的型号:B型血、MCT118法“16-26”型(后改为“18-30”)、HLADQα法“1.3-3”型。因此久间三千年是凶手的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

鉴定结论明确指出科警研的鉴定有误。

帝京大学用那四根丝状纤维鉴定,没有发现久间的DNA型,本田教授的鉴定甚至指出可能存在第三人的DNA型。

只有科警研的鉴定把久间定为凶手。但仔细看那张凝胶照片,会发现“16-26”的条带模糊不清。16若有若无,而26几乎看不见。与“足利事件”一样,条带的位置用红色方框做了标注。

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当时也作为证人出庭了。他看完科警研鉴定的照片后说道:“鉴定方法粗陋,技术低下。如果在我的研究室,我会命令重做。”

“饭塚事件”的DNA型鉴定已经相当可疑。不过与“北关东连环杀童案”不同,“饭塚事件”还有目击证词与物证等强有力的证据。

可随着走访深入,我发现其他证据也出现了问题。

例如,关于目击到的汽车。

“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写着“五名目击者的证词”,可我采访后才知道,这五名目击者中,有四个人并没有对车产生太深的印象,只是案发当日在被害人的小学附近看到过疑似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这些证词中并未出现“看到诱拐现场”“看到久间”“看到车牌”的描述。

剩下的那名目击者说自己在八丁峠的遗物发现地看到了一辆深蓝色车子,结合上述目击信息,一审判决认为,马自达邦戈很可能是凶手驾驶的车辆。

八丁峠的目击者住在福冈县,名叫A。

案发当日上午十一点左右,A先生开着小型汽车从八丁峠下山,经过遗物发现地附近时,看到一辆停在路边的深蓝色商旅车。他的证词如下:

我不知道车牌号,但那是一辆普通的商旅车,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车型有点老,深蓝色,车身没有条纹,后面的轮胎好像是双胎。轮毂盖中间有黑色条纹。(中略)车窗玻璃是黑色的,看不到车内,我觉得车窗可能贴膜了。

内容详尽。

虽然目击者没有指明是马自达邦戈,但福冈县警方根据证词判断出目击到的车型——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

高等法院认可A先生的目击证词。

侦查机关没有掌握本案凶手驾驶的车辆的信息,根据某某某(A先生)的目击证词,警方开始怀疑目击到的车辆为凶手所有,随后锁定了一辆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

A先生在证词中还提到一个站在车旁的人。

看到有人把车停在拐弯处,我很不满,就把车速降到每小时二十五至三十公里,一边开一边张望到底是什么人在这里停车。结果,看到车右侧的树林里走出来一个男人,他一看见我,慌得脚底一滑,整个人向前扑去。这个男人前额有点秃,头发略长,留了个小分头,上衣好像是针织的淡褐色马甲,胸口有扣子,马甲下是白色长袖翻领衬衣。

这里的证词具体到了每一处细节。

可是如此详细,不觉得很奇怪吗?

辩护团也有同样的疑问。案发现场是山路下坡的S弯道,刹车通过弯道的那十几秒钟,真的能够确认这么多信息还牢记不忘吗?要知道,警方给A先生录口供时,已经是目击时间的十七天后了。

A先生记得马自达邦戈的一大特征——双胎后轮。他在证词中说,是行驶到弯道处探头朝右后方看到的[1]。现场模拟还原的照片中,A先生从一辆小型汽车的驾驶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后方。寒冷的二月,在山路上开窗回头,看到另一辆车的双胎,辩护团认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击到商旅车的时候,杀人案还未告知公众。按照辩护团的说法,这是一个“偶然看到的日常片段”,可A先生却对车和人的细节观察得非常仔细。

在辩护团的委托下,日本大学心理学教授严岛行雄做了目击实验。严岛教授是一位资深行为心理学家,此次实验中,他在八丁峠的同一弯道处停了一辆与马自达邦戈差不多类型的车,安排一个人穿着A先生看到的那套衣服,在车旁做出目击证词中的举动。

参与实验的有三十人,他们不知道实验的目的和内容,只被要求用与A先生相同的车速分别开车下山。十四天后,严岛教授询问他们当时看到的情况,这个时间比A先生录口供时还提前了三天。

最后的结果是,没有一个人能做出与A先生相同的描述。

严岛教授说:“关于车,实验者能说出一些大致特征,比如是深蓝色、箱型车等,却说不出像A先生那样详细的目击信息。若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就无法说清楚车的特征;能说清楚车的,就说不清人的状况。”

至于帮警方锁定马自达邦戈的双胎后轮特征,没有一个人留意到。

A先生的证词中还出现这样的描述:“车身没有条纹”“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关于这些说法,严岛教授认为,“没有”和“不是”这类否定表达有可能掺杂了自己没经历过的事实,这样特地说出反而很不自然。

“我最开始看口供记录时,发现里面写着‘车身没有条纹’,觉得十分突兀。后来才知道,有的马自达邦戈车是有条纹的。他以前应该见过有条纹的马自达邦戈。”

马自达邦戈特别车型的车身两侧有两条红色条纹。久间购车后,觉得条纹太醒目,就把它们撕了。这个特征正好成了福冈县警方认定目击车辆为久间所有的根据之一。

关于这份证词,严岛教授在鉴定书中指出:“A先生的记忆中混入了超出本人直接体验、基于其他来源的记忆。”

严岛教授的话仿佛一则预言,不久之后,一个事实浮出了水面。

还是残留记录。

三方协商会议中,辩护团要求检方出示锁定久间车子的证据,却发现残留记录中的一份《侦查报告书》写道,A先生录口供的两天前,侦查人员去了久间家,了解到他的马自达邦戈车身上没有条纹。这个侦查人员就是日后给A先生录口供的人。

如此一来,根本就难以分清目击证词到底是A先生纯粹的记忆,还是侦查人员诱导提问后得出的结果。

证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再是车身条纹的问题,而变成了侦查人员事先知道嫌疑人车子的品牌和车型,诱导A先生得到目击口供。这与上诉审理判决书中“根据某某某(A先生)的目击证词……锁定了一辆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的说法矛盾了。

上述证词不由得让人想起“足利事件”中,警方让菅家看着渡良濑川现场的足迹照片画鞋底图的事。

我自己也做了验证目击证词的实验。

坐在与A先生同一类型的车子的驾驶座上,我按照照片里的角度回头看,发现要识别对面车道上车子的后轮,只转动眼珠或扭动脖子根本不行,司机得摇下车窗,大幅度扭动上半身与头部。可这么做实在太别扭了,而且人还在开车,十分危险。

我拿着五十米的卷尺来到S弯道现场仔细测量,以护栏与弯道反光镜为基准,找出目击车辆的停车位置与目击角度。然后利用手上的详细数据、地图与卫星照片,做出CG动画,再现了目击情况。

动画以目击者驾驶车子的视角制作。绿意环绕的S弯道上,司机以证词中二十五公里的时速下山,离右手边停着的一辆深蓝色商旅车越来越近。在“不顾危险只回头看一秒”的设定下,司机从车窗探出身子扭头往后看。这样真的能看清商旅车的细节,以及旁边站立之人的服装与发型吗?

对外播放前,我请一些人看了这个CG动画,别说看清细节,观看者连什么状况都搞不清楚。为了让观看者说清双胎后轮、后车窗贴膜、车身条纹等细节,我多次回放影像,可他们还是很难看清。最后,我只好暂停画面,在细节处标记上颜色,并且加上闪烁提示。

总之,仅凭一瞬间的回首,是不可能看清那么多细节的。这简直是谜团丛生的目击证词。

我找到A先生的住所,想采访他。

我报上电视台的名字,只开了个头,之前还很和气的A先生骤然变脸。“不,我完全不想再提了。就这样吧。”

大门砰的一声关上了。我大吃一惊,再次敲门,希望对方至少能收下我的名片。可他根本不理睬我。我无意责怪A先生,可他为何如此固执?

除了目击证词,还有一个证据——警方从久间的马自达邦戈中发现的O型血血迹。警方扣押车辆后,在车内喷洒过鲁米诺试剂,当时没有出现血液反应。不可思议的是,一年之后,他们在剪下来的座椅布料背面发现了血迹,经鉴定得出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的结论。可是,久间家人中也有O型血。

警方还发现,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与马自达邦戈座椅纤维一致。地方法院的判决原本是,“无法判定被害女童衣物上附着的纤维来自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可到了二审,却变成“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座椅布料纤维与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成分极其类似,可认为两者一致”。不仅如此,其中的逻辑还绕了一个大圈子:“附着纤维的相关鉴定结果(中略)可对目击证词进行补充。结合目击到的车辆信息,很难得出作案车辆不是马自达邦戈的结论。”每个证据的证明力极弱,却又相互印证。一旦推翻目击证词,其他证据也会随之倒塌。

DNA型鉴定疑点重重,其他证据又越来越不可靠,难不成“饭塚事件”也是一个冤案?就在我越发疑惑时,我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又是科警研。

在与本田教授的一次通话中,他说:“我真是太吃惊了。DNA型鉴定照片外居然还有其他条带。照片是被裁剪过的。”

听上去情况很严重。我反复询问教授,一开始听不太懂,可逐渐理清整件事的脉络后,我愣住了。

我立即前往筑波大学,与本田教授面谈。

这件事的起因,是三方协商会议后,法院将鉴定书中的凝胶底片寄给了辩护团,辩护团用数码相机翻拍底片,请本田教授在电脑上分析,结果发现了一个惊天事实——提交到法院的鉴定照片是被裁剪过的。

底片上显示出了实验结束后所有条带的位置,可是提交到法院的照片,上半部分被裁掉了很多,只能看到实验结果的一小部分。而且,被裁剪掉的边缘,清楚地显示出一个条带,型号大致是“41-46”(当时用的是有缺陷的标记物,无法得出正确的数值,只能估计)。这个条带的信息留在了残留记录里。

原来检测出了一个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久间的第三者的DNA型。

完整的底片 白色方框内是鉴定书上的照片范围。圆圈内是被裁剪掉的“41-46”型。

“饭塚事件”的底片是在辩护团的强烈要求下才被提交给法院的。当时辩护团没注意到,小小的底片上居然还存在一个被裁剪掉的条带。虽然这张底片没有像“足利事件”中的底片那样“遗失”,可科警研提交时不情不愿,拖了很久。

一个被裁减掉的“41-46”型条带到底意味着什么,无法轻易判定,但它可能是凶手的DNA型。这件事连法院都不清楚。

此事被指出时,检方立即反驳说这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不是DNA的条带。我采访了一些专业人士,无人可以明确回答什么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后来我查到,实验中偶尔会出现被测人DNA之外的东西,但出现概率极低,需多次进行实验才可确认其是否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如果真像科警研之前所说,几乎把所有试样都用来反复进行实验,那么实验结果应该会有记录。可当法院让科警研查找是否留存其他资料与实验记录时,科警研的回复是,其他的照片、底片、记录等都已经处理掉了。既然如此,科警研凭什么主张这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呢?

辩护团严厉地指责了科警研的行为。“他们明显是想让DNA型鉴定的真相淹没于黑暗,这才丢弃了底片与实验记录。”

关于裁剪照片的原因,检方的解释是鉴定书的尺寸有限。可照片不剪裁也完全能放得下,这样的解释没有说服力。鉴定书中还有一张照片,是久间头发的DNA型鉴定结果,那张照片更大。而且,就算照片放不下,也可以缩小或另附一页纸。

从底片中查到的事远不止这一件。

“饭塚事件”中,科警研实施了被害人鉴定,用的是从遗体心脏抽取的血液。能用作鉴定试样,说明血液状况应该不差。

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小A是“18-25”型,小B是“23-27”型。然而,通过对底片的分析发现,被害人血液中出现了16型条带。16是检方认定的凶手DNA型中的一个数值。

究竟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