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决断

二〇〇五年一月,另一名男子被捕,认下了上述两起抢劫案。警察在男子家中搜出他犯案时用的露眼防寒帽与刀具;现场提取的嫌疑人足迹、被害人的目击证词也都与他吻合。栃木县警方只得承认之前抓错了人。

放眼全日本,因为自供造成的冤案并不少见。

二〇〇二年,富山县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一名司机被当作嫌疑人,连续三天在审讯室接受审问。办案刑警对已经濒临崩溃的司机说:“你家人都说了肯定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他早已无法思考,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来别的县警察局抓到另一名男子,对方承认了那起强奸未遂案,真相终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儿岛县发生了一起无罪之人同时招供的案件——“志布志事件”。几个在县议会选举中当选的议员被认为以烧酒、现金等物贿赂选民,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被逮捕、起诉。可这十二个人实际上都是清白的。

“自供是最大的证据”这个古老又落后的侦查原则,至今依然束缚着侦查人员。“令其招供”“令其开口”“令其坦白”的说法十分常见。

可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里,“自供”与“令其招供”是不一样的。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供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嫌疑人不会故意说对自己不利的谎言,于是有了下列条文:

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得到的自供,通过不正当地长期拘留或剥夺自由之后得到的自供,以及怀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也就是说,本人的“自由意志”是关键,不可以“令其招供”。而证明自供是非强制性的重要文件,便是前文提过的上申书。只要把“警察没有强制问话,是我本人主动招供的。”这句话作为“非强制性的证明”写上,上申书便有了效力。这正是我一直认为它可怕的原因。

日本曾发生过根据自供判处嫌疑人死刑,后来却改判无罪的案件,如熊本县的“免田事件”。这是日本第一起做出死刑判决后改判无罪的案件。

一九四八年,熊本县人吉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对夫妇被杀,他们的两个孩子受了重伤。警方先因别的案件逮捕了免田荣,后因此案再次逮捕他。当时他二十三岁。经过数日审讯,免田招供,被判死刑。可一九八三年,免田被无罪释放。

当时我立即飞往熊本对他进行采访。

被释放后的免田暂住在福利院。在一间和式房间接受我的采访时,他眼中蓄满怒火。

“那完全不是审讯,根本就是残忍的拷问。他们为了逼我招供不择手段,我又冷又饿,怎么可能忍受得了……”

案发次年一月,免田在球磨川上游的山中采伐木材。一个寒冷的深夜,他在朋友的小屋睡觉时,刑警突然来了。

“五个刑警带着手电筒突然闯进来,问我案发当天在哪里。我刚被叫醒,脑子还不清楚,答得很含糊,于是他们让我去警察局一趟。”他后背被枪顶着,走在森林铁路的铁轨上,被带到了人吉市警察局。

审讯室中,免田竭力回忆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刑警却充耳不闻,反而将免田套进他们自己杜撰的“故事”中。

“他们很过分,斩钉截铁地对我说:‘杀人的就是你!我们手中有证据!’我一否认他们就殴打我,说什么‘这里跟外面可不同,你就是欠收拾!’然后用脚踢我,抓着我的头发将我在地上来回拖拽。”

“你只要坦白自己杀了人,我们就让你睡觉。”

在冰冷的审讯室中,两天没有吃饭睡觉的免田被扒光了衣服,跪坐在地上,双手被倒铐在身后。他身上又痛又冷,几乎快昏厥过去。刑警们用警棍击打免田的腹部和下颌,还在一旁烫着烧酒自斟自饮。

当时免田有杆父亲的猎枪,用来吓唬偷吃粮食的乌鸦和麻雀,刑警们拿持有枪支的事威胁免田,说:“猎枪的事一旦让美军知道,你就会被枪毙!”在混乱的战后时期,这句威胁十分致命。他们还欺骗免田,“你是初犯,只要认罪,可以判缓刑,很快就能被释放”。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免田根本毫无选择。

最终,他“被”招供了。

免田被强行带去案发现场配合勘查,虚构出了一条根本不存在的逃跑路线。他承认了刑警捏造的“故事”后,刑警们突然关心起他来,对他说“这段时间辛苦你了”,还给他端来了热气腾腾的乌冬面。

免田被捕一个月后,案件正式开庭。

刚进法庭的免田一眼便看到旁听席第一排坐着的对他施暴的刑警们。他刚被威胁过:“你要是不老实认罪,就会下地狱,会被判死刑。”在对审判的程序及意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免田当庭认罪。

直到第三次公审,免田才主张无罪,说自己当初是被逼供的。可是,熊本地方法院已经下达死刑判决,福冈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驳回了上诉。

免田并没有放弃。他六次提出再审申请。在辩护团的调查下,他的不在场证明得到了证实,之前被迫虚构的逃跑路线也露出时间上的破绽。同时,检方丢弃了案件中作为证物的凶器砍刀与免田衣物的事浮出水面。再审的大门终于开启。

“再审申请成功时,你知道检察官是怎么说的吗?他说,老是让死刑犯活着,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一九八一年,再审开始了。

在之后的庭审上,为了维持威信,检方再次请求判处免田死刑,发言长达六个小时。免田在庭上做出了这样的最终陈述:“我绝对是清白的。检察官拿着那份我实在忍受不了才签字的虚假供认调查书,认定我就是凶手,要求判我死刑。对此我无比后悔,也很不甘心。”“我想活命,更想要真相。这三十四年里,我天天活在死刑的阴影下,只想在有生之年洗掉这个污点。请大家一定要相信我。我是清白的。”

这番陈述下,免田赢得了无罪判决。检方终于在释放指挥书上签字,还了免田自由身。

我和免田气喘吁吁地在深山里攀登,想去看看当年他被捕的地方。

可当我们抵达时,只看到一片郁郁葱葱的杉木林。警察破门而入的小屋和森林铁轨早已不见,唯有高耸入云的杉木间漏下星星点点的阳光。

岁月似乎抹去了一切,又以另一种方式铭记着过去。

我对免田说,这片斜坡上的参天大树不只是普通的杉木,它们代表了他失去的时间。听了这话,他愣住了,缓缓走向身旁的一棵大树,脚下的落叶沙沙作响。免田轻轻抚摸着树皮,仰头向上望去。“都长这么高了……”

阳光从树叶缝隙中洒下,免田脸上的皱纹清晰可见。

在“免田事件”中,我明白了现场采访的重要性。有些事,你必须去现场亲身感受才能知晓。

我还学到了一件事——世上没有“绝对”一说。假如免田没有坚持不懈地提出再审申请,他恐怕早就被执行死刑了。

“免田事件”的翻案影响了其他死刑案的再审判决。不久后,“财田川事件”“岛田事件”“松山事件”[2]在再审中获得无罪判决。

免田说,他在福冈监狱目送了七十多名死刑犯。当时,刑场设在一栋紧挨着监狱的木造建筑内,从监狱能听见执行绞刑的声音。免田就是听着这个声音,在牢里日复一日地煎熬着。

“那些人里也有无辜的人,跟我一样不懂什么法律,被人骗着招供了。”免田低声说道,“你知道为什么会发生冤假错案吗?因为警察只要破案就可以拿奖状奖金。破了一起大案,有罪判决一下来,自己就能出人头地了,还可以上报纸呢。”

免田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也许是战后社会纷杂、侦查工作过于草率。但谁能保证这种依赖自供的侦查与审判模式没有延续至今呢?

很长一段时间内,采访“足利事件”成了我工作的重心。足利、太田、桐生、佐野、宇都宫、前桥、小山、鹿沼、下馆、那须……我成了JR与东武铁道的常客,有时也自己开车。寻访相关人员的间隙,我依然与菅家保持通信,不断收集和整理资料。

一天,衫本部长突然来找我。

他带我去见了一个人——原警视厅的长官,一个很有经验的侦查老手,对媒体也十分了解。衫本部长希望我听听多方意见。

我把做了圆形标记的地图、年表等资料在这位长官面前铺开,将我对连环杀童案的推理一一详述。

“有点意思,我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连环案。”对方身体前倾,仔细听我讲述。

然而,当我提到其中一起案子已经侦破,物证是DNA型鉴定,嫌疑人也招供了……他仿佛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拉回了椅背。我立刻明白,他的兴趣已经消失了。

他说想先看看详细资料,我便将所有材料整理好给了他。看完后,他回复道:“资料我都看了,人肯定是他杀的。证据是DNA型鉴定,绝对不会有错。”

一击即溃。

衫本部长什么都没说,由着我继续采访下去。

人人都认定DNA型鉴定“绝对不会有错”,可随着调查的深入,我还是找到了破绽。

上文提到,DNA型鉴定中,同型异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而且,随着后续数据库样本的增多,MCT118法变得越发不可靠。菅家被捕时,血型和DNA型与凶手一致的概率达到了“1000人中仅有1.2人重复”,到一九九三年,此概率已经上升为“1000人中有5.4人重复”,相差四倍之多。根据菅家辩护团的推算,同一DNA型的人,在足利市达两百多人。

科警研的实验方法也被指出存在重大问题。

在他们的鉴定中,需要使用一种叫作“123bp Ladder Marker”的标尺。在聚丙烯酰胺凝胶中让123bp Ladder Marker与DNA同时电泳,以此为基准读取DNA的型号。可据信州大学研究者于一九九二年“DNA多型研究会”上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123bp Ladder Marker在凝胶中无法正常电泳。

一名法医学者给我简单做了解释。“123bp Ladder Marker的刻度过于粗暴。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像你想要测量一厘米的东西,标尺的刻度却是八厘米的。而且刻度本身并不精准,这是最致命的。”

科警研承认出现瑕疵后将标尺更换为“Allelic Ladder Marker”,可同时又表示,之前用123bp Ladder Marker做的DNA型鉴定是没有问题的。

这是怎么回事?

据科警研所说,依据一定的规律,旧标记物的结果与新标记物是对应的。《科学警察研究所报告》中写道:

123bp Ladder Marker与Allelic Ladder Marker在聚丙烯酰胺凝胶中的移动呈规律性对应,因此,之前使用123bp Ladder Marker方法得到的DNA型与使用Allelic Ladder Marker方法得到的DNA型是相互对应的。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旧标记物与新标记物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旧标记物下的型号可以变更为新标记物的型号。然而,报告上又说:“比较型号后发现,123bp Ladder Marker下的14型是 Allelic Ladder Marker下的16型,(中略)型号偏移了2到5个数值。”这相当于承认了之前的数值有误。

科警研认为,可以将之前的鉴定结果增加2到3个数值来置换,例如,14变成16,16变成18,26变成30。可在这种情况下,18不是可以变成20或21,30变成34或35吗?连外行人都会质疑用有缺陷的标记物做出的鉴定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结论,与其做这种复杂的置换,为何不再鉴定一次?

科警研偏不这么做,只做了书面上的数值变更。他们在论文中提到“型号变更”一事时已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也就是菅家一审刚结束不久。这样一个时间点,仿佛是在等待“足利事件”的判决一样。

我曾在上文提到,MCT118法是科警研的K技术官在美国的大学研究DNA型鉴定后,在科警研独立运用的方法。MCT118法则是在一九八九年引入侦查工作的,一九九一年八月因“足利事件”正式投入实践。菅家被捕后不久,警察厅说:“从下一年度开始,我们要完善仪器的配备、推进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一切就像是计划好的一样。

而经过这次标记物更改,凶手与菅家的DNA型都变成了“18-30”。

上诉过程中,辩护方将此次标记物的更改作为问题提了出来。

一九九四年,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作为证人出庭,关于123bp Ladder Marker显示错误型号一事,她做出如下说明:“当时除了123bp Ladder Marker,再无其他选择。我们认为它可以正确标识出DNA型。但是,随着DNA各项研究的发展,大家知道了DNA结构会影响泳动的距离……可在当时,我觉得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人意识到这点。”

她坦然地承认了标尺出错的情况。可法院似乎十分信任科警研,最终没有质疑型号变更的问题,对菅家做出有罪判决。之后的终审中,“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确定了MCT118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我一开始就很介意“鉴定”这个词。DNA型是由工作人员读取的,所谓鉴定,其实是一个人工行为。

假如DNA型鉴定是科学的,就应该如菅家主张的那样,再鉴定几次。只有做了无数次实验都能得出同一结果,才能叫作科学鉴定。

终于到了将这个案子制作成节目的时刻,我坐在办公桌前思考着。

名为“采访”的飞机已经驶出停机坪,走完了滑行道,开始在跑道上滑跑。接下来要判断是否起飞。在做调查报道时,决断非常重要。值不值得报道,决定着记者的生死。

一旦我报道这可能是一起冤案,就等于跟日本司法正面较量。如果能开启“足利事件”的再审之门,便是真正意义上的“撼动日本”。

可再审需要明确的新证据。

“足利事件”的新证据是辩护团于一九九七年悄悄对菅家实施的DNA型再鉴定。菅家将自己的头发装入信封,送出监狱,委托日本大学医学部的押田茂实教授进行鉴定。再鉴定用了新标记物和不同类型的凝胶,最终鉴定结果是“18-29”型,并非早前得出的与凶手一致的“1830”型。

从数值上看,两者只相差“1”,可是型号的数值表示碱基序列的重复次数,两者实际上是相差甚远的型号,指向完全不同的两个人。

同时,押田鉴定中得出的只是菅家的DNA型,要得到凶手的型号,必须用法院保管的小真实衬衣上的精液实施再鉴定。但就算这只是一方的DNA型,也是重要的证据。

我将两张纸并排放在桌上。

一张是菅家的供述调查书,上面写着“我确实杀害了小真实……”。

另一张是菅家给我的信,写着“我是清白的。我没有杀害小真实。”。

我想起几天前发生的事。

就在我把那个铁皮盒子的梦告诉采访团队的第二天,大家乘车前往现场时,中林如往常一般手握方向盘,告诉我:“清水,昨晚她们也到我房间里来了。那群小女孩。她们光脚在我房间里走来走去。”

我在办公桌前摊开双手,手上有种奇妙的感觉在复苏。

“你把盒子打开,好吗?”小女孩的声音仿佛还在耳边回响。

* * *

[1]日本漫画家Monkey Punch(本名加藤一彦)的漫画系列作品《鲁邦三世》的男主角。

[2]1950年,日本香川县三丰郡财田村发生强盗杀人案;1954年,静冈县岛田市发生诱拐杀童案;1955年,宫城县志田郡松山町发生纵火杀人案。“免田事件”“财田川事件”“岛田事件”“松山事件”被称为日本四大死刑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