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最高首脑为联盟主席,由联盟全体正式成员普选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联盟主席当选后可依法组建联盟行政体系,军事体系,并直接任命和罢免相关负责人,在联盟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行使权利。
联盟最高权利机构为联盟人民委员会,其成员为各选区直选产生的代表委员,委员会秘书长由联盟主席竞选中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担任,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代表委员负责确定和修正联盟宪法,负责选举联盟大法官,负责监督和审查联盟行政体系、司法体系、军事体系的依法运行,有权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并交联盟人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代表委员有权对包括联盟主席在内的,明确存在问题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委员提出弹劾案,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弹劾案即生效。
联盟主席缺位期间,由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代行其职务。
联盟人民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为其常任机构,其负责人为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下设四名常务委员,由联盟人民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联盟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盟宪法,负责监督联盟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监察体系的运行,负责审核批准联盟行政体系提出的人力资源使用计划,负责审核批准联盟行政体系的财务使用计划,负责接受并审核决定是否对联盟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及代表委员立案调查,负责审定联盟各级勋章和荣誉的授予,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审核是否赋予联盟主席全面领导权。
联盟最高司法机构为联盟裁决庭,下设巡回庭,检察院。联盟大法官由联盟主席提名,并经联盟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为终身制。联盟巡回庭法官,检察官由联盟首席大法官任命,并在其监督下依法行使职权。
联盟行政体系由联盟主席按照具体需求建立并任命,为部长负责制,内务部长兼任行政长官。
联盟军事体系由联盟主席按照具体需求建立并任命,分为联盟常备军及民兵两大体系。
民兵体系由联盟武装部负责组建并进行管理,各民兵小队队长由联盟武装部任命,并在各区域首脑的监督下履行日常治安、安全保卫、防灾救灾、训练等职能,在危急情况下,各民兵小队依照联盟武装部的召集令到指定区域集合,并接受指挥。
联盟常备军由联盟武装部负责组建并进行日常训练、补给,由联盟主席进行指挥,负责抵御外敌,执行对外军事任务,联盟常备军人数不得超过联盟民兵总数的四分之一。除非出现危及联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联盟存续的严重叛乱和暴乱,联盟常备军不得执行对内镇压任务,联盟常备军负责人有权依法拒绝对内镇压的命令。
在联盟第一次正式选举前,由张晓舟暂代联盟主席一职,由万泽暂代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一职,原国土学校各选区代表委员由原国土学校管理委员会委员暂代,原城北联盟各选区代表委员由原城北联盟执行委员会执委暂代。
联盟宪法草案公示及讨论过渡期三个月,期间暂时维持现有构架,原则上不进行大的人员调动和调整。三个月后,依照定案的联盟宪法,选举各区首脑,代表委员。待联盟人民委员会成立后,依法选举联盟主席及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