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榴莲!榴莲怎么能拿到这里!”
吵架的两人对警察不讲公共道德,把榴莲拿进室内的行为非常不满。
“这是证物来的。”警察也很无奈。
王雪娇找了个地方洗手。
这榴莲熟透了,随便一敲就裂开,对人的杀伤力其实没那么大。
刚才为了避免浪费,王雪娇努力把榴莲六房肉吃掉了三房,张英山吃了两房,还有一房实在吃不下了,刚才王雪娇点的那一大煲虾蟹粥,她就吃了一小碗,剩下的都塞给张英山打扫。
劫匪是惯犯,他们已经干过不止一次了,不过他们都是摩托车做案,跑得特别快,现在又没有手机,等警察赶到的时候,人早不见了,倒是在销赃的地方见过几回,这才在警方这里挂了号。
现在的法制有那么一点奇妙,如果当抢劫犯,抢了就跑,能逍遥法外很多年;如果路上遇到小偷、劫匪、强·奸犯正在施暴,正义大侠出手把人打死打伤,反倒是他的结果难料。
尽管正当防卫相关条款在1979年的刑法里就有,但是操作过程中,却一直相当模糊。
最邪性的一个判定案例是强·奸犯刚拔出来,正义路人一石头把他砸死,路人被判故意杀人,因为“已经拔出来了,不属于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过了1995年,类似争议事件越来越多,最后出了一个大学生和姨父在火车上遇到小偷,小偷被发现后恼羞成怒,拔出刀,大学生夺刀反杀小偷,这案子纠结了很久,还是定为正当防卫,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了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细节。
不过,就算是规定了细节,就算到处都是摄像头,争议事件依旧不断,何况现在连修正案都没有,一切都看公检法自己认定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