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神思清明,然其间朝中诸事均委于天母决,天母令有三,上皆允:
其一,左相小女投毒冤案。讼案以君判为纲,令司刑部大御、携未参党争十人众裁团作终裁,司监部大御玉绝尘亲督经过。
其二,公审中貌行癫狂者——左相林奉恩、霄风,令自行请辞。
因左相涉纵容党争罪,霄风、涉擅自供养纯花女族古邪神“木伦妲”蛇魔塑像罪,严论当诛。恐祸及至亲,二人未敢不辞。
至于无理求诉之“天母党”数十人众,令解散。左迁者二十三人、皆罚俸一年。拒而不服车裂者、一人。
其三,召司刑部、司礼部重臣议事。令修法度、修教事,以中原十九族之治长久安定为指,严查朝中百官。
司监部副大御五人领兵,搜索百官家宅中往来信帖,言辞涉煽裂家国罪、歧蔑异族罪者,惩处以儆效尤。
罚俸三年者五十一人、一年者四人,左迁者十人,诬告栽赃他人者一人,流西北。
司礼部多有宣教事,如,民间异族通婚而家中和睦者,成婚二十载可举善亲、登乡试榜即入仕。十载,登郡试榜即入仕。不仕则推及子女,无子女者以财货赏。
三令昭示不久,因料天母年少心慈,心存侥幸者众。
而司兵部将卫兵士,以小拙鬼统大将军为首、亲仰敬从天母者过半。兵士执令雷厉风行之态、竟胜于往日,百官皆惊畏。
上闻之、颜色大悦,病情急好。
天母悉力辅上,尤其茁然势强之态、如得上亲授。
自此,天母之威如上威,下未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