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维港寄长安 拉条子 2753 字 2025-07-04

2004年的产房画面如潮水涌来€€€€消毒水味里混着血腥,林绮岚攥着他的襁褓嘶喊:“别让他们碰我的孩子!”

原来当时争抢的不是他,而是医护人员要清除的寄生胎。

全息屏弹出两份DNA报告。左侧是杨启€€伪造的亲子鉴定,用2003年杨谦的血液样本冒充杨晟。右侧是叶观澜通过颅骨复原技术提取的林绮岚基因链,与杨晟的匹配率达99.9998%。

“伯母用二十年时间布局,”叶观澜指向浪涛中的游艇会,“她把真正的遗嘱刻在癌细胞里,只有你的生物特征能解锁。”

浪花舔过礁石刻痕,海底传来金属碰撞声。生锈的铁箱里躺着林绮岚的芭蕾舞鞋,缎面上绣着“香港青年芭蕾舞团1985”。

叶观澜用激光切开鞋尖,取出一卷浸泡在防腐剂中的羊皮纸。

“这是你外祖父的航运公司股权书,”他展开印有英女皇徽章的文档,“伯母把它做成舞鞋衬垫,才躲过杨启€€七次搜查。”

叶观澜沉默着展开防水布,上面是杨启铭用化疗药物画的素描€€€€五岁的杨晟在浅水湾堆沙堡,林绮岚的白纱裙被海风鼓成船帆。

角落有行颤抖的小字:“阿晟,爸爸把你妈咪最爱的游艇买回来了,就叫‘氧气瓶号’。”

第72章

铜锣湾高等法院第七庭

暴雨将哥特式的玫瑰窗浸染成朦胧的色斑,旁听席上的檀木长椅透露出丝丝寒意。杨晟的手指紧紧攥着西装的袖扣。

这是林绮岚生前留给杨晟的最后一件完整无缺的遗物。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HCCC 888/2026

被告人:杨启€€

一、罪名认定及法律依据

1.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罪证:2014年7月23日通过药物控制、环境胁迫导致林绮岚非自愿跳海。

法律依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条(蓄意非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加重情节:利用被害人精神创伤伪造自杀假象(《刑事诉讼条例》第60条B款)。

非法拘禁罪

罪证:2013-2014年囚禁林绮岚于澳门葡京酒店2308房密室。

法律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42条(非法拘禁致人严重伤害)。

特殊认定:密室改造涉及跨境犯罪(《刑事司法互助条例》第15条)。

3.商业诈骗罪

罪证:通过18家空壳公司转移启荣集团20亿港元。

法律依据:《盗窃罪条例》第18A条(董事欺诈罪)。

技术佐证:区块链溯源资金流向(《电子交易条例》第8条修正案)。

4. 洗钱罪

罪证:通过澳门地下钱庄及NFT交易洗白61.7亿港元。

法律依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