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里是古代,古人并不知道这一点,他们还以为胎儿在母腹一开始就是有型的。

“大人的意思是……既然证据不足,又无法确定此子必然不是商人之子,便不能武断决定妇人与人通奸?”

房州通判赞道:“孺子可教也。”

他细细地给陆安分析:“法是法,情是情,法不外乎人情。若我判定妇人之子非是商人骨肉,那这妇人遭遇如何,想来九郎应该清楚。”

“其会被丈夫休弃,周遭乡亲会视妇人为不贞之妇,对她多有唾弃,其子也会成为奸生子,自小多受歧视。”

房州通判缓缓说出来:“然而并没有严实证据证明妇人真的与外人通奸过,怎能令她凭空受此折难呢?”

——万一,其实不是和奸,是被(逼)(奸),但不敢告诉丈夫呢。

你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更甚至,在古人眼里,五月产子是有那么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出现的。

陆安已然明了。

这是独属于儒家的决狱方法。情中有法,法中见情。

若是法家来判定,那绝对不会以这样的方法。

先不说“神道设教”本就是儒家的东西,只说法家历来信奉珍惜自己性命的人算不得好人,需要被教育,根据韩非子的说法,在法家眼里,真正应该受到的嘉奖人是:能为官府去死的人、见识短浅服从权力的人、除了种地没别的本领的人、没有智慧逆来顺受的人、不敢反抗只懂尊上的人、给官府充当耳目的人。

生下父不详之子的妇人,不符合以上几种,更符合“珍惜自己性命的人”。因为她生下父不详之子后,没有对自己作出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