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英国、法国和俄国等列强在大清攫取丰厚利益,引来其它二三四流列强的觊觎垂涎,后又与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墨西哥、瑞士等殖民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
这一时期的朝廷就像个大筛子,好象谁都能冲来咬上一口美味肥肉。
而通过这些条约,列强进一步确定了在大清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又经由“一体均沾”条款得到了更多对清的特权和利益。从与列强所签订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可以管窥领事裁判权所包含的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清外混合诉讼案件的审判和裁决。
中外混合诉讼案件是指在大清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外国人和清人之间的诉讼案件。
这样的案件审理时一般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凡是外国人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而清人为被告者,则由大清地方官府按照大清法律审判。
反之,凡是外国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而清人为原告者,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照其本国法律审判。
就这一点,对列强诸国在清人员的好处极大。
在1843年10月签订的清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对此项原则就做出了详细而完善的规定。
清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也有详细规定:“……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损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势,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
以后两国所签订的各种条约在有关此案所涉及的处理原则上,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到后期随着“观审”制度的确立,这一原则对于加强
保护外国人的利益方面又有所“变异”。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外国之间的单纯案件的处理。
外国人之间的单纯案件,是指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最为简单,它完全排斥了大清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断。
1844年签订的清美《望厦条约》,以及之后与英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
随着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的进一步完善,也随着在清外国人越来越多,各口岸难免出现了新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外国人之间的混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