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原被告依然还是原来的原被告。原告白余科技,被告张凡生,现在是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环节。
站在简疏文对面的是白余科技的法务团队,即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在庭上播放了常文恺的那段录音。
录音播放到简疏文昨晚听到的那里,录音里张凡生的声音激动到有些破音:
“你应该知道我参加过公司很多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的细节,对手公司也很想知道呢。”
“如果公司一定要这么逼我,我就去举报!去找媒体把事情闹大!公司还想不想要名声?”
……
“把钱给我我就不闹!”
原告代理人按下暂停键,说道:“这是被告在我司任职时威胁上司常文恺的录音。在这段录音中,被告用了两件事情来做要挟,一是要把我司的项目细节告诉对手公司,二是通过举报、闹事的手段败坏公司名声。利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索要财物,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简疏文反驳:“敲诈勒索罪的证据应由主、客观两部分组成,客观上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您的证据并没有体现出非法占有。”
简疏文微微调整身体,使自己面向主审法官,说:“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非法控制。我当事人在白余科技勤勤恳恳工作六年,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健康,而白余却要在他身患重病时辞退他,我当事人向公司索要辞退补偿,属于依法维权的行为,跟非法控制不沾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