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人,小妾,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虽然两者都需要签订卖身契,可前者签订的是活契,后者签订的是死契。
死契指的是终身,卖身为奴,地位低,形同牲口,任由主子奸淫虐打不犯法,没准还要在酒宴上‘服侍’宾客,除却少部分有心计手段的妾室,大部分的小妾哪怕有傍身的孩子,地位仍然不会有太大改变,自己的孩子一辈子恐怕也只称当家主母娘亲
而活契,则完全不同。
在活契下,只要丫鬟想离开,有钱赎身就可以离开。
丫鬟每月还能有几日的休假,不服侍主子的时候,也能出府回家,有一定的自由度。
在这种情况下,主子不能随意强迫丫鬟与自己发生关系。
如果丫鬟不愿意和主子睡觉,主子强迫的话,丫鬟可以告强奸。
如果主子打死或者虐待导致丫鬟自杀,丫鬟家人上告成功,主子则有罪。
是的,没错,有罪。
这并非胡言。
早在当朝太祖彻底废除工商之户,户籍上‘贱民’二字之时,底层人民的地位便迎来了一次全新的提高。
虽然还有户籍之分,可律法已经有完整的规定,写明下人若理由充分,便可状告主家。
先不说,主家权势是否滔天,状告能否成功,官吏是否污浊的事儿,能如此规定,起码可证明,底层人的地位确实是今时不同往日。
做不做是一回事,上位者的态度如此,又是另外一回事。
叶青釉上辈子二十多年的浅薄阅历中,还记得一本名为《庆元条法事类》的宋代律法之中,还写明了喜好幼女的行为,若有发现‘虽和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