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估计那时候懂法的人不多,也没人用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50年的婚姻法确实有一些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比如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还有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的。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有这么一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585章 重组家庭的小女儿(37)
厂长雷厉风行。
既然已经确定了处理方案,他很快就和其他几位领导研究通过了一份决议,以厂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名义对外公布了。
那天中午,正在吃午饭的众人听到了厂里广播打开的声音。
大家吃饭的动作一顿。
最近都对广播有点敏感。
“同志们,工友们,大家中午好。”
播音员的声音有点雀跃。
大家不约而同的放下了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