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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许走关系通人情,被发现者,罚银三月,逐出衙门,永不录用,举报者赏三月月银。”

……

沈江霖说了十条规矩,每一条都极为严苛,等到他说完之后,又一次看下去:“若是同意,这里有一份文书,大家签了便可继续在县衙任职,若是不同意,现在还可以反悔。”

沈江霖这十条规定,虽然律法上也是这样要求的,但是他添加了许多的细节,甚至里面还有了互相监督和举报的机制,这就让人有些受不了了。

大家想来这里做事的,不就是看中其中的便利之处吗?

若只是说什么罚银什么不录用,其实大家是不怕的。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当官的说了又如何?他们大可以拉帮结伙、互相包庇,将你这个知县都玩弄于鼓掌之中,像上一任县令,他们就是欺上瞒下,在里头捞了不少油水。

但是这位年轻知县的条例坏就坏在,还有举报者的奖赏!

他们这么多人,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也是分成好几个小团体的,没有这种规矩的时候,私下里的摩擦就不少,现在这些规矩定下来,都不用想,除非老老实实守着这些规矩做事,否则肯定是要被人背后捅刀的。

那他们当这个捕快衙役还有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