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道,“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

有想法的众大臣:“!!!”

作者有话要说:

[1]有一些问题本来应该是公诉人念完起诉人后“一对一”的时候,法官提问被告人,我前面没写,都写在这里。

举证质证之后,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

第112章 刑庭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人员从事卖y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活动,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罪,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平静地说道,“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