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章 道加瓦河上的和平(续3,波兰临时宪法)

而国民下院,即为立法权,由通过三级选举产生的中小贵族和中产阶层的代表组成。国民下院为波兰人民意志的常设机构。通常状况下,君主本人或是其继承者将指定下院成员的多数派或是联合的多党派,负责组建内阁政府。

此外,还将各省增设上诉法庭和巡回法庭,并重建华沙高级法院。高法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依照君主之命,随时督查两级议会是否有违反宪法的行为;预备在5年内,效仿英国正在实施的国家文官体系。等到1799年之后,中央、省、市(县)三级官员的晋升必须通过一系列教育水平的考核,剔除不合格者。

第二点,财政与税收方面。

完全效仿兰斯法国的做法,波兰各地的税务机构将集中为统一部门,置于议会内阁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以增加国家税收,为国家证券提供信誉资金。但要受贵族上院与高等法院监督;建立新的关税制度,加入兰斯法国为主导的欧洲关税一体化谈判;未来两年内,波兰还将彻底取缔允许大贵族与大地主铸造地方性铜币的不合理规定;稳定币值,将兹罗提直接与黄金进行挂钩,等等。

第三点,农奴问题。

该项波兰新宪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规范了波兰最棘手,也是争议最大的人权问题—农奴制度的改造。

为了避免激进的改革导致大贵族和大农奴主同国家分裂,新的宪法草案抛弃了法国式的普选权,并在公民阶层的政治权益方面做出了大幅度让步,将波兰公民分为3个不同等级:贵族、中等阶级和劳动者。

法律规定:只有贵族享受全部公民权利,但取消贵族对农奴的执法权;农奴和半农奴应的政治称谓为农民,获得最基本的国家公民权—生育自由与人生安全;而中等阶层与自由民介意两者之间,属于市民阶层和富有的工商业主。

依照法律的过渡性规定,未能进入两级议会的波兰贵族可在8到10年内依然保留着农奴制;而上议院的议员可以在3到5年内,暂时保留庄园农奴与半农奴;至于拥有行政权的国民下院议员,一律不得拥有农奴(半农奴)。

需要强调的,任何针对农奴和半农奴的司法惩戒,从1794年1月1日开始都属于国家的执法机构。否则,司法机构有权向农奴主提出刑事诉讼。

另外,这项1793年临时宪法的有效期为20年。到期之后,将选举投票产生新的国家法律规定,并由君主签发成为国家宪法。届时,整个波兰将彻底取缔农奴制度,在政治上实现各社会阶层的平等,并为普选权创造积极条件。

……

尽管安德鲁非常确信1793年的波兰临时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开历史倒车。但在保守与落后的东欧地区这已属于非常不错的开明之举,至少是迎合了中小贵族和城市工商业主的政治主张,也保障了大贵族未来一段时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此同时,农奴与半农奴也属于法律上的自由民,只是在生活与财产方面与庄园农奴主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